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3]92号)

发布时间:2013-08-23 责任编辑:黄竹君  来源:财政部、教育部 

HNPR-2013-38013

湘价教〔2013〕9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
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按招生批次收费机制,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一)、从2013年秋季起,对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分类档次进行调整。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专学校。(见附件一、二、三、四、五)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六)。
(三)、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1、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高职专科层次学校仅限医药、公安类专业)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除医药、公安类外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2、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医药、公安类专业)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3、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四)、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五)、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2、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六)、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七)、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八)、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九)、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十)、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十一)、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十二)、各高校结合本校招生和办学的实际情况,可在不高于省定各类专业学费标准的前提下,按专业自行制定实际执行的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十三)、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一)、高等教育收费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大中专学校要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二)、规范大中专学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三)、各普通大中专学校都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五)、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七)、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严禁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秩序。

附件:一、一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二、二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三、三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四、高职专科学校学费标准表
      五、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
      六、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代码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12日

附件六:

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代码表

一、普通本科学科专业分类:
(一)农林地矿类
植物生产类:090101-090111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090201-090203
动物生产类:090301-090303
动物医学类:090401-090403
林学类:090501-090503
水产类:090601-090603
草学类:090701-090702
地质类:081402-081409
矿业类:081501-081505
(二)文史哲理类
哲学类:010101-010104
政治学类:030201-030207
社会学类:030301-03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030501-030503
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01-050107
外国语言文学类:050201-050244,050261、050262
历史学类:060101-060106
数学类:070101-070103
物理学类:070201-070204
化学类:070301-070304
天文学类:070401
地球物理学类:070801-070802
地质学类:070901-070902
生物科学类:071001-071004
力学类:080101(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材料类:080402-080403(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环境科学类:082503(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心理学类:071101-071102
(三)经法教管类
经济学类:020101-020102
财政学类:020201-020202
金融学类:020301-020304
经济与贸易类:020401-020402
法学类:030101-030102
教育学类:040101-040105,040107-040110
工商管理类:120201-120210
农业经济管理类:120301-120302
公共管理类:120401-1204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120501-120502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20601-120602
电子商务类:120801
旅游管理类:120901-120903
统计学类:071201-071202
(四)工科体育类
体育学类:040201-040205
机械类:080201-080209
仪器类:080301-080302
材料类:080401-080408(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能源动力类:080501-080511
电气类:080601
电子信息类:080701-080716(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自动化类:080801-080802
计算机类:080901-080906
土木类:081001-081006
水利类:081101-081103
测绘类:081201-081202
化工与制药类:081301-081305
纺织类:081601-081604
轻工类:081701-081703
交通运输类:081801-081805
海洋工程类:081901
航空航天类:082001-082005
兵器类:082101-082107
核工程类:082201-082204
农业工程类:082301-082305
林业工程类:082401-082403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082501-082504
生物医学工程类:082601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082701-082705
建筑类:082801-082803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082901
生物工程类:083001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20101-120105
工业工程类:120701
土地资源管理:120404(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地理科学类:070501- 070504(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大气科学类:070601- 070602
海洋科学类:070701- 070702
地质学类:070901-070902(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生物科学类:071002-071003(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20101-120105(注: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五)医药公安类
基础医学类:100101
临床医学类:100201-100204
口腔医学类:100301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100401-100402
中医学类:100501-100502
中西医结合类:100601
药学类:100701-100702
中药学类:100801-100802
法医学类:100901
医学技术类:101001-101007
护理学类:101101
公安学类:030601-030615
公安技术类:083101-083106
(六)艺术与新闻传播类
1、艺术类
音乐与舞蹈学类:130201,130204-130205
戏剧与影视学类: 130301,130303,130305-130310
美术学类: 130401-130405
设计学类: 130501-130508,081602、080205(限授艺术学士学位)
其他专业:130101,130202,130206,130302,130304,130509T ,130405T,040106
2、新闻传播类:050301-050307
二、高职专科学科专业分类:
(一)农林地矿类
农业技术类:510101-510131
林业技术类:510201-510251
畜牧兽医类:510301-510351
水产养殖类:510401-510404
石油与天然气类:540401-540411
(二)文史哲理类
语言文化类:660101-660138
(三)经法教管类
财政金融类:620101-620114,620122
财务会计类:620201-620208,620210
经济贸易类:620301-620306
市场营销类:620401-620406
工商管理类:620501-620506,620509-620510,620518,620551
公共事业类:650101-650110
公共管理类:650201-650210,650223,650251
公共服务类:650301-650308
教育类:660201,660202,660204-660208,660211-660213,         660215-660222,660227,660241,660243
法律实务类:690101,690102,690104-690106
法律执行类:690202,690203
司法技术类:690303,690304,690306
城镇规划与管理类:560202,560203
餐饮管理与服务类:640201,640202,640221
农林管理类:510501-510551,510599
(四)工科体育类
公路运输类:520101-520112
铁道运输类:520201,520203-520208,520221
城市轨道运输类:520301,520303,520304
水上运输类:520401-520408
民航运输类:520501-520502,520505-520515,520518-520520,520531
港口运输类:520601-520607,520610
管道运输类:520701-520703
交通运营类:520801
生物技术类:530101-530104
化工技术类:530201-530223
制药技术类:530301-530306
食品药品管理类:530401-530406
材料类:550101-550110
能源类:550202-550206,550212,550220
电力技术类:550302,550303,550305,550307-550308,550310-550311
土建施工类:560301-560304
建筑设备类:560401-560411
工程管理类:560503-560507
市政工程类:560601-560605
房地产类:560701-560703
水文与水资源类:570101-570104
水利工程与管理类:570201-570213
水利水电设备类:570301-570304
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570401-570402
机械设计制造类:580101-580108,580110-580112,580114-580121,580123,580127,580150-580152
自动化类:580201,580204-580206,580208-580210
机电设备类:580301-580306,580311-580313
汽车类:580401-580410
计算机类:590101-590107,590109,590112,590116, 590120,590125-590126,590129
电子信息类:590201-590218,590220-590227
通信类:590304-590308,590310-590349,590351
环保类:600101-600109,600111,600112
气象类:600201-600204
安全类:600301-600311
轻化工类:610101-610105,610151
纺织服装类:610201-610203,610205-610251
食品类:610301-610321
包装印刷类:610402-610413
旅游管理类:640101-640108,640161
资源勘查类:540101,540103-540110,540199
地质工程与技术类:540201-540251
矿业工程类:540301-540311
矿物加工类:540501-540506
测绘类:540601-540608,540610
体育类:660301-660308,660311
康复技术类:660411-660412
(五)医药公安类
临床医学类:630101-630109
护理类:630201-630202
药学类:630301-630303
医学技术类:630401-630416
卫生管理类:630501-630504
公共服务类:650308
公安管理类:680101-680114
公安指挥类:680201-680207
公安技术类:680301-680305
部队基础工作类:680401-680403
法律实务类:690103
法律执行类:690201
司法技术类:690301,690302,690305,690307,690311
(六)艺术与新闻传播类
1、表演美术专业
建筑设计类:560101-560106
艺术设计类:670101-670116,670118-670122,670124,670127,670138,670143,670148,670167,670136
表演艺术类:670201-670207,670211,670302,670306,670307,670309
机械设计制造类:580109
计算机类:590118-590119
2、其他专业
            610204
            610401
660203,660209-660210,660214,660242
670301,670303,670304,670305,670308,670310-670315,
            670330-670333,670316,670318
三、中专学科专业分类和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新增专业的分类,由学校凭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专业设置批文办理专业分类审批手续。
四、普通本科学科专业分类和高职专科学科专业分类参考依据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情况的通知》(教高函〔2010〕2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2〕32号)和《关于公布2013年高职学院、成人高校招生备案专业的通知》(湘教发〔2013〕131号)等。
五、本目录外的专业参照目录中大类分类执行,部分边缘专业的收费标准视情况具体界定。

原文件下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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