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校评审专家劳务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1 责任编辑:计划财务处 

各单位:

根据2023年5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我校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控制标准:

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当资质人员视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评审时间(即会议或考察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1天内评审时长超过8小时的,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50%。

二、对于通讯评审,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单次一般不高于上述一天标准的50%。

三、评审工作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考察、通讯等形式,可单独或结合开展。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四、其他规定仍按照《长沙学院劳务酬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2134号)执行。

五、以上控制标准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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